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01执2316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张龙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依法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即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268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房产、不动产、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公司已搬离注册地无法查找。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磊
审 判 员 张小龙
审 判 员 龙世伦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马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