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5民初224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由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负责人:徐某,该支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负责人:陆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