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03民初911号
原告益阳市*石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谢林港镇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欣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赫山地税局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朝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冷海强,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石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欣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市*石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石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市*石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益阳市*石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陈静
人民陪审员夏克军
人民陪审员*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