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民终1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益阳市邓石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任建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剑峰,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众仁旺种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同,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哲,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益阳市邓石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众仁旺种猪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6)湘099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6)湘099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益阳市邓石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