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邓石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3459号
原告:**,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聿如,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谢林港镇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任建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跃军,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益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益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益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30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彭 虹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亚菲
书 记 员  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