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邓石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益阳市邓石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903执12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岳家桥村村民组,证件号码432321196209154172。
被执行人益阳市邓石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谢林港镇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任建超。
被执行人***,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明月安置小区4栋402号。
***与益阳市邓石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36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益阳市邓石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益阳市邓石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益阳市邓石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