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锦鸿建设有限公司

楼某某与丽水锦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丽缙民初字第374号
原告:楼**,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七里乡***3号,现住缙云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锦鸿建设有限公司,住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33号(原老乡政府宿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与被告丽水锦鸿建设有限公司、***、***、***、**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楼**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