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丽缙民初字第373号
原告:**,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锦鸿建设有限公司,住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33号(原老乡政府宿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巍与被告丽水锦鸿建设有限公司、***、***、***、**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巍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2152元,由原告陶巍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