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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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3民初1466号
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亚峰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四大门村新屋自然***路26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边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春江大道3号名***花园22幢10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亚峰建材商行诉被告江西边城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亚峰建材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