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边城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江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边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3执13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江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金义都市新区杭金衢高速以南、甬金高速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051309622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边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7TQM3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程阳金,男,1969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江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边城建设有限公司、程阳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江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边城建设有限公司、程阳金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703民初98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