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龙盛恒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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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483执482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龙盛恒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苗红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龙盛恒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苗红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78358.6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