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凯世通阀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1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工业园区林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朱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朦,天津云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天津云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凯世通阀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经济功能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垚良,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司)因与上诉人天津凯世通阀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世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扬子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涉及价款及凯世通公司已支付的款项未予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46元,上诉人天津凯世通阀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4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晶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李兴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洪飞
书记员高志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