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4969号
原告: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659.4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1元、保全费348.45元),由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