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255号
申请人: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天伦盛世第2幢1**13层11306号。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工业园区林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884.99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496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