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358号 申请人: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天伦盛世第2幢1**13层11306号。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工业园区林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3)陕0103执保2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陕西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4969-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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