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宇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宇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北大营海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4执353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宇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北大营海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
法定代表人:彭承宗
申请执行人大连宇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沈阳北大营海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44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4月2日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知识产权、住房公积金,证券、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018年11月21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2019年2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104执35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闯
审判员楚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