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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宇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苏家屯分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5825号
原告:***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权伍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冠杰、冯东跃。
被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苏家屯分局。
法定代表人:候云腾。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苏家屯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英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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