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宇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10019号
原告:**,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41号网络产业大厦1303室。
法定代表人:权伍哲。
原告**与被告***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