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兆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兆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大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2456号
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77号翡翠清河西区29号楼309号。
法定代表人:霍延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大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以西、会展中心以北济南新生活家园111号楼1-104。
法定代表人:陈嘉音,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大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858元,由原告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