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宽甸满族自治县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丹东隆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624民初2268号
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欢喜岭村*组。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隆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城厢村。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隆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30元,减半收取399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4915元,由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毕君
代理审判员孔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