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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繁昌县繁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0222民初225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繁昌县繁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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