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繁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繁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执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繁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峨溪北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1497415289。 被执行人: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区桠溪街道永宁东街168号1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213MHM6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2021)皖0211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 1、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芜湖繁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月22日发起总对总集约查询,2月23日、3月22日、4月16日、5月9日多次进行总对总查询,几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足额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 2、2022年1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收悉; 3、本院已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话均无人接听; 4、本院已联系申请执行人芜湖繁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表示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已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 5、本院已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工商信息等; 6、本院已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已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因被执行人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0211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申请人需在财产查封、保全期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保全,逾期未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