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民初4638号
原告: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95198671H。
法定代表人:陈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4857568H。
原告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潇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萧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