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26执2242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汇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耿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95198671H(1—1)。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凤阳县常华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建材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MUHA55E。
法定代表人:陈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凤阳县汇金电气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常华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6民初259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凤阳县常华钙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凤阳县汇金电气有限公司货款75000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800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及有关部门、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已有一年多未营业,且其名下无银行账户余额,在其经营场所登记地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且未查明其他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继雷
审 判 员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赵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