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6民初64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经济开发区循环产业园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9519867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凤阳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海棠花园16-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UUPPU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凤阳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皖1126民初641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凤阳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凤阳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凤阳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