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因单位于2022年7-8月,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贵池区墩上街道双河村(小地名:双村山)山场,超范围修建运输便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被责令限于2024年3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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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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