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昊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昊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1921号
原告:衡水昊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祝戈店村。
法定代表人:尚进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库,衡水市桃城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吴顺利,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昊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昊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衡水昊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新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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