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晟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湖南晟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5810号
原告: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002MA4M7FD655,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同心桥村陈良清一空地右边。
经营者:聂水正,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强,系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系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晟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郴州市晟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399321446F,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11号湘南风情康居园6幢1013、2013号。
法定代表人:段贤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彬峰,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与被告湖南晟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晟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保全费160元,合计224元,由原告郴州市润发钢管扣件出租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谢宇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巫 霞
书 记 员 邓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