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3023号
申请人:郴州市尚业置业经营部。
经营者:陈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陵郴,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晟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贤远。
被申请人:***,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郴州市尚业置业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晟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晟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5649.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郴州中支业务一部保险单号为243100441202230××××保单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晟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5649.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348.25元,由申请人郴州市尚业置业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龙新佳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罗 园
书 记 员 廖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