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宇岩土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汇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04执恢19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
被执行人:大连汇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汇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33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如需再次续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南庆鑫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邹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