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480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湖南鼎沩外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藩后街36号湘域城邦家园东栋25层2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085420484H。
法定代表人:王晓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18417432X3。
法定代表人:张泽栋。
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湖南鼎沩外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4民初129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696.1元(含执行费589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得收入408696.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