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鼎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48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湖南鼎沩外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藩后街36号湘域城邦家园东栋25层2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085420484H。
法定代表人:王晓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18417432X3。
法定代表人:张泽栋。
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湖南鼎沩外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2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被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债权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104民初12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