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辖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化创意基地15号楼202、2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2民初64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既是被告所在地也是票据支付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