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3执3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9-4号七****大厦A座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南定镇淄河大道与001县道路口南500米路东金科集美天辰营销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2624581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30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5602390.61元及利息(利息以5602390.6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2174751.35元及利息(利息以2174751.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6400元;四、被告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者合计71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申请执行人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3年6月19日、6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3年8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前一次查询结果基本相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2023年9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前一次查询结果基本相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3年9月12日,本院通过公务外呼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并告知其办理恢复执行有关事宜。
7.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存在大量关联案件,截至目前终本案件18件;淄博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目前存在关联案件12件。
本案剩余执行款项80816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鲁0303执31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