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116执保81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申请人:***,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化创意基地15号楼20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9885111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2月7日起至2025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