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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宝辰建工有限公司与滨州一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4036号之一

原告:山东宝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高新区小营街道办事处办公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8825530X1。

法定代表人:张曼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玲,山东法之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希武,山东法之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一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八路黄河五路504-6号佳泰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DEXUB1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八路黄河五路504-6号佳泰饭店。

被告:林振强,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高新区。

被告:***,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县。

被告:张冰,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原告山东宝辰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一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林振强、***、张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振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宝辰建工有限公司撤回对林振强的起诉。

审判员 朱 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