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5821号
原告: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1524669Y,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斜桥村(环球标准件厂内)。
法定代表人:薛月飞。
诉讼代表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卫华、张雪雪,原告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3年1月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男,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盛兴龙,男,196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凤筹,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宏杰,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薛月飞,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兴龙、蒋宏杰、第三人薛月飞为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