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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执22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703991787B,住所地靖江市。
负责人:吕毅,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于春霞,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4691882900,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薛月飞,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2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2018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就本案执行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执22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