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282执25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12276-5,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骥江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众利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59949-1,住所地靖江市靖城江平路352号-1幢。
法定代表人:印来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被执行人:严冬坤,男,1972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被执行人: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52466-9,住所地靖江市新港园区六助港路2号。
法定代表人:薛月飞,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众利商贸有限公司、***、严冬坤、***、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282执250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