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民初988号
原告:***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洪峨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乃孝,董事长。
被告: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
法定代表人:庞曰福,董事长。
原告***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崇正公司)与被告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鑫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崇正公司诉称:1.判令鑫泽公司立即支付崇正公司货款201593.73元,并以201593.7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崇正公司经济损失;2.本案一切费用由鑫泽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崇正公司与鑫泽公司系多年业务单位关系,2013年至2018年期间,双方多次发生买卖玻璃制品业务,鑫泽公司除支付部分货款外,至今尚欠崇正公司货款201593.73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鑫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鑫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崇正公司诉鑫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鑫泽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该案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等法律文书,此案的受理时间发生在鑫泽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应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崇正公司与鑫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鲁03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鑫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鑫泽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 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