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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697号 原告:***,男,1976年03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果里镇吴官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7165632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唐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4656278X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显,山东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系***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1794868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县,系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淄博晶亮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安路21号院内第一排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EU7RT7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圣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358号(**社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7661736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县,系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淄博晶亮玻璃有限公司、淄博圣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淄博晶亮玻璃有限公司、淄博圣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淄博晶亮玻璃有限公司、淄博圣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