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139号
申请人:李士彬,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申请人:***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52694439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李士彬与被申请人***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士彬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士彬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士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李士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