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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163号 申请人:李士彬,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申请人:***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52694439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李士彬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139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鑫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