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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豪云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某某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8393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豪云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105号院13号楼13-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博豪云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淄博豪云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国媛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