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8393号
原告:淄博豪云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105号院13号楼13-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豪云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淄博豪云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豪云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已减半)、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淄博豪云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国媛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