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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豪云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某某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8393号 原告:淄博豪云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105号院13号楼13-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豪云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科技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淄博豪云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豪云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已减半)、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淄博豪云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国媛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