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唐建设有限公司

郴州大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百姓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2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大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同心路西苑商住楼A1幢114号。
法定代表人:王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百姓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699号402房。
法定代表人:彭水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郴州大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百姓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002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
四、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六、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进行走访、调查。
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依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依法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如未提前在15日内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后果。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606333元,截止到2021年12月21日止,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部分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忠民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磊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