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景建设有限公司

焦作中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4民初1475号
原告:焦作中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丁园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磊,男,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总经理。
原告焦作中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焦作中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焦作中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荣
书记员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