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5财保55号
申请人:河南中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雯哲,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市振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经理。
申请人河南中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泉信用社,账号为2870********、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强城市广场支行,账号为2468********的银行存款共计833843.67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中景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泉信用社,账号为2870********、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强城市广场支行,账号为2468********的银行存款共计833843.67元,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