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思源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市东部自来水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83民初11831号 原告:***,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昆山市东部自来水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兵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93353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六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东部自来水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吕彬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昆山市东部自来水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退休后就业困难补偿金1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没有告知本人的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工伤时,无人告知十级工伤所享受的待遇以及补偿。 被告昆山市东部自来水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退休,故不存在其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就业补助金,对于其主张的就业困难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9年9月16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1年5月31日,原告受工伤,2012年1月10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16年5月28日,原告退休,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审理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已将社保部门核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84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因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退休之后因工伤带来再就业困难的补偿150000元。该委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裁决:对原告申请均不予支持。该裁决非终局裁决,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当事人**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劳动者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在2011年发生工伤之后,被告已经依法将社保部门核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给了原告,故原告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主张并无依据。关于原告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上述两项费用,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达到退休年龄,故本院对原告该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退休后因工伤带来再就业困难的补偿,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  吕彬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