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91执恢74号
申请执行人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经开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0年6月3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将执行费2,150元存入本院执行费专户,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3)长经开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经开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